本件是我之前另一篇部落格文章:〈配偶權案例:臥室遭裝針孔的網紅〉主角袁女的另案,相關新聞可參見蘋果日報的〈F奶貴婦網紅慘了!恐淨身出戶 公婆出招討5000萬豪宅勝訴〉。事實經過,簡單來說,就是袁女郭男於民國(下同)106年結婚,公婆於107年出資購買三重區水岸長堤豪宅,登記於郭男袁女名下。因為袁女向郭男訴請離婚,並於訴訟中透露打算出賣豪宅後另於台北市文山區置產,公婆認為袁女可能擅自出售房地,已無信任關係,遂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本件因其中一方當事人是馬來西亞華僑,所以有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的問題,法院判斷的結果是,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且本件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非本文重點,其餘不贅。
本件的爭點在於,公婆購買三重房地,之後登記給袁女郭男的行為,究竟成立贈與還是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契約雖然不是民法上有規定的有名契約類型,但因為在台灣民間很普遍,所以有在關注新聞的人應該起碼都聽過這個字眼。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借名人經出名人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出名人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借名登記契約的類型特徵,也就是其主給付義務,就是出名人一方容認借名人將其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除了類型特徵外,實際的案件中,另外會有一些典型的特徵。譬如,因為出名人只有出名而已,財產本身仍然是由借名人來使用收益,所以另外的特徵是財產是借名人在使用的;同理,財產的稅賦及管理維持上的成本費用,通常也是借名人自行負擔。
要證明雙方間是借名登記,而非贈與關係,最明確的就是從類型特徵下手,譬如雙方有約定借名登記之書面。其次由其他的特徵來做判斷,譬如借名人實際使用財產,或負擔財產稅賦及成本費用。
此外,因為通常是為了迂迴達成某種目的才會成立借名登記,所以背後的目的也是判斷的重要素材。
法院判斷
本件法院認為成立的是借名登記關係,理由有三:
一、袁女向澳洲法院提出的書狀上載明:公婆曾購買一間不動產,門牌號碼為......,價值約為......元。該不動產登記在郭男及袁女名下。
法院認為,袁女的書狀不是說「贈與」,而是說「購買」、「登記在......名下」,這符合借名登記的特徵。
二、房地全部由公婆出資。袁女曾經支付過訂金,但已經公婆償還。法院認為,這也符合借名登記的特徵。
三、目的方面,公婆主張,買房本意是要出租收益,打算委由郭男管理,要登記在郭男名下,因為袁女說郭男不是台灣人,課稅較重,所以將袁女登記為共有人。
另外,針對實際使用財產以及稅費負擔:
一、系爭房地雖然實際由袁女郭男使用,但法院認為袁女郭男與公婆間本來有親屬關係,所以就算公婆借給袁女郭男住,也沒有不合理之處。
二、系爭房地的稅金、水電費由袁女或其父母支付,但袁女會再向郭男要錢,郭男也有實際支付,法院認為這表示房地的稅金是由公婆負擔,而郭男受公婆委託代墊費用而已。袁女雖然抗辯說,夫妻本來就要依據資力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但法院認為,參考前面各點,不能以此否認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後續預測
雖然台北地院判決袁女敗訴,但客觀而論,法院的理由很牽強,我認為上訴後維持原判的可能性不高。
首先,借名登記特徵的第二點也完全是贈與的特徵,沒有參考價值。而袁女事後說了任何話,都不會是她跟公婆間法律關係的特徵,更何況法院在此有斷章取義的嫌疑。
其次,億萬富翁國內會計師都排隊搶著幫他們做租稅規劃,怎麼可能會去聽信明顯不具稅務專業的媳婦的建言,公婆所謂的避稅目的我個人是不太相信。
最後,實際使用跟稅費負擔才是國內常用的判斷標準,稅費先由袁女支付,再由郭男償還,似乎可以算做是公婆支出,但袁女依據資力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說法也不至於不合理,所以這一點我認為不對原被告任一方有利。但實際使用是袁女郭男,這點很顯然對袁女有利。
總和各項特徵,結論是對袁女有利的。但退步言之,如果總和各項特徵,仍然無法判斷是贈與還是借名登記時,考量常態事實是贈與,借名登記是變態事實,就應該認定背後的法律關係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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