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買過房子嗎?沒有買過,應該也聽人提過買房子的經驗吧?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__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___。
2、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
3、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第一件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本件被告敗訴後,上訴至高等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被告即上訴人敗訴後,上訴至最高法院,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後來原告發現其父除了上案請求返還的1306萬元,另外還給了被告一筆200萬元的款項,遂提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判決〉,請求返還。
第二件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6號民事判決〉,被告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1號民事判決〉。同一紛爭,被告有另外提起一起訴訟,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我歸類在第二件案子裡。當然,我檢索到的案子,可能限於我下的關鍵字,所以不夠全面,如果有人知道其他這類案子,還請不吝告知。
本件被告辯稱,原告需證明其父以該筆土地向全國各金融機構貸款均未達7成,始能認為房貸成數條款之條件成就云云。但法院認為:一、條文無此限制;二、我國金融機構對於貸款之審核已有一定之標準,自應解為向任一銀行貸款未達7成,即為已足(主要是尾款還有一億多,但向合庫貸款連1550萬都貸不下來,實在差太多了!);三、以該筆土地向全國所有金融機構貸款,不僅曠日費時,亦將導致動輒數月或數年後始能貸得款項給付買賣價金,而被告亦需等待數月或數年始能取得買賣價金,以此可能遙遙無期之限制作為買賣契約之條件,殊難想像。因此,法院認為條件已成就。
另一件請求返還200萬的訴訟,法院則等到最高法院判決出來,直接用爭點效處理。
自本件來看,房貸成數條款中未具體約定要向哪間銀行,甚至哪間分行申請貸款,似乎無關緊要。但以律師的角度來看,沒有具體約定的地方都充滿變數,而且通常在買房也已經看好哪家銀行的利率較低、願意給額度,所以可以約定個兩、三家銀行(以買方的角度來看,約定愈少家愈容易達成),但沒有具體約定到分行應該無所謂。
第一審的時候,法院確認原告上海商銀、遠東商銀、玉山銀行貸款均未獲核貸約定成數,判決原告勝訴。但第二審認為,玉山銀行於98年10月6日其實已決定足額貸款給原告了,雖然原告向玉山銀山申請貸款後即遭減薪,三個月後資遣,但這件事跟被告無關。反而是,原告後來有請求仲介協調玉山銀行延長寬限期跟降低仲介費,雖獲仲介協助,但還是反悔不買,而後才通知玉山銀行減薪,才導致玉山銀行減少核貸金額。法院認為,一、核貸金額與實際貸款之數額未盡相同,被上訴人可依其清償能力作為實際貸款數額(這段應該是說可以信貸補房貸之不足);二、玉山銀行原先並不知被上訴人有被減薪之情事,其所以調整核貸金額係經由被上訴人之通知而生,被上訴人為使系爭買賣契約發生「同意解約」之效果,於玉山銀行准貸買賣總價之8成即544萬元以上之金額後,因不願履約,始再通知遭減薪乙事,意圖變更系爭買賣契約之效力,被上訴人以不正當方法使條件成就,自應認為條件不成就。
留言
張貼留言